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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宜之家酒类经营部、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民终811号
案件名称南宁市宜之家酒类经营部、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南宁市宜之家酒类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民终8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宜之家酒类经营部,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龙堤路**好和家园**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8MA5L8PGW0A。

经营者:陆建添,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董事长。

上诉人南宁市宜之家酒类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宁市宜之家酒类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宁市宜之家酒类经营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南宁市宜之家酒类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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