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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B公司与北京明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465号
案件名称SEB公司与北京明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SEB公司;北京明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465号原告:SEB公司(SEBS.A.),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埃居里卡伦磨坊路**SEB园区。

法定代表人:铁理·德罗诺瓦·德·拉·图尔·达尔泰慈(DelaunoydeLaTourD’ArtaiseThierry),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敬,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华,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明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

原告SEB公司与被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简称美的公司)、北京明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简称明辉伟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SEB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美的公司、明辉伟业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SEB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SEB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明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四千九百元,由原告SEB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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