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初14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
被告:徐欢,男,1999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