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311号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锡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蔚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美翔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大溪镇小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祖兵。
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美翔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