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912号之一原告:蒙阴县飞达矿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
法定代表人:李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玉,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跃优,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世超,男,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告:临沂市蒙山旅游区云蒙办事处学良电气焊,经营地址山东省蒙阴县联城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阴县飞达矿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邢世超、临沂市蒙山旅游区云蒙办事处学良电气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阴县飞达矿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蒙阴县飞达矿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