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943号原告:厦门康谱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潘淑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唯意卫浴经销处。
被告:广东圣欧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邱泰华,总经理。
被告:潮州市枫溪区泰和陶瓷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铭彬,广东隽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康谱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唯意卫浴经销处、广东圣欧卫浴有限公司、潮州市枫溪区泰和陶瓷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康谱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康谱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厦门康谱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