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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杨盼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民终68号
案件名称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杨盼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杨盼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民终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盼盼,女,汉族,1989年9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古邳镇黄河村49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芳,江苏省睢宁县古邳镇黄河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

上诉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博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盼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民初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德博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1.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鹭达公司)是申鹭达系列商标产品的唯一生产厂家和销售源头,申鹭达公司对于互联网销售实行“登记许可制”,必须经申鹭达公司许可,方可在互联网电商平台销售申鹭达产品,目前只有“天猫”电商平台开设的“申鹭达旗舰店”为合法经销申鹭达产品的网店。

申鹭达公司对于线下产品销售实行“区域代理销售制”,即所有的产品均通过签约的代理商批发销售,代理商将产品以批发的形式销售给签约经销商,经销商再通过销售门店以零售形式销售给消费者。

因此,所有申鹭达产品都可以通过销售渠道或许诺销售渠道。

查到其合法来源。

一审判决对申鹭达产品销售渠道严格管理的重要事实没有查清,即以“泛泛商品”流通的多样性,否定申鹭达这一特定商品的特殊单一性,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2.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杨盼盼在一审答辩称其申鹭达商品来源于自称“申鹭达”卫浴的厂家业务员,一审法院没有责令其将反驳所依据的事实举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杨盼盼答辩称:请求驳回德博奇公司上诉。

事实与理由:1.其没有故意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即使构成侵权,德博奇公司诉请赔偿30000元也没有依据。

德博奇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判令杨盼盼:1.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立即停止在淘宝网上使用“申鹭达以及SUNLOT”作为商业宣传;

3.赔偿德博奇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以及商誉损失共计30000元(合理费用含公证费6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7年7月14日,福建省泉州市鹭云工业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05446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暖设备,卫生用水管设备,管道龙头,洗脸盆,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澡盆,冲水装置,抽水马桶,卫生器材及设备,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7月14日至2007年7月13日。

1999年6月28日,福建省泉州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受让取得该注册商标。

2005年3月3日,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4月20日,申鹭达公司经核准受让取得该注册商标。

现该注册商标已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7月13日。

2015年3月7日,申鹭达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372532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坐便器、抽水马桶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6日。

2015年9月7日,申鹭达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960927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冰箱、抽水马桶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9月7日至2025年9月6日。

2016年1月1日,申鹭达公司授权德博奇公司在中国大陆领域内排他使用上述3个注册商标,并同时授权德博奇公司在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有权代为起诉,代为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许可期限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内。

2019年3月5日,德博奇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申请对其网页截屏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该公证处公证员龚朝与公证处工作人员李媛媛在该公证处监督德博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涛在公证处计算机上启动QQ浏览器,打开淘宝购物网站(网址:www.taobao.com),搜索“好家园装潢实体店”(搜索条件选择“店铺”),点击并进入搜索结果中的“好家园建材实体店”,在店内搜索“申鹭达”,共显示三个符合条件的商品,分别为“申鹭达LD77217A喷射虹吸连体坐便器马桶仅限同城,售价899元,已售0件”“申鹭达卫浴77210连体坐便器原装正品申鹭达马桶仅限同城特价!

售价728元,已售0件”“申鹭达节水马桶喷射虹吸式连体坐便器特价LD77209A仅限同城买家,售价728元,已售0件”,商品照片显示三件商品上均印有“”标识,前两款商品的商品图片上还突出标注了“SUNLOT申鹭达”字样。

2019年3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作出(2019)新乌法诺证民字第5094号公证书,对上述保全证据过程予以确认。

根据公证书后附光盘,淘宝店铺“好家园建材实体店”(掌柜:好家园装潢实体店)主营各种建材、电器等,店铺宝贝分类显示为:华帝电器、邦太电器、日丰管、花洒龙头、坐便器马桶、浴室柜、佳宝路水槽、阳台洗衣柜、客厅地砖、厨卫墙砖。

德博奇公司为此次保全证据公证支出公证费600元。

经淘宝网披露,淘宝ID为“好家园装潢实体店”的会员真实姓名为杨盼盼,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909055221。

一审庭审中,德博奇公司提供了申鹭达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出具的《证明》,载明经申鹭达公司销售系统查询,杨盼盼并非该公司经销商。

经申鹭达公司向各地经销商核实,均无杨盼盼购买该公司合法产品的记录。

申鹭达公司从未授权任何企业或个人利用网络以“申鹭达”商标或“申鹭达”字号从事经营活动,销售其产品。

经德博奇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调查收集了淘宝卖家“好家园装潢实体店”自店铺开业至2019年5月20日销售“申鹭达”产品的明细。

根据该公司反馈的数据,淘宝卖家“好家园装潢实体店”自开业至2019年5月20日共有关于“申鹭达”产品的销售记录六条,其中三条交易记录显示交易关闭,成交金额为0。

另外三条交易记录分别为:1.交易时间:2017年1月17日,交易商品:申鹭达卫浴77210连体坐便器原装正品申鹭达马桶,单价:599元,成交金额:70元,收货地址:山东青岛……,支付状态:交易成功;

2.交易时间:2017年5月3日,交易商品:申鹭达卫浴77210连体坐便器原装正品申鹭达马桶,单价:699元,成交金额:699元,支付状态:已退款;

3.交易时间:2019年3月6日,交易商品:申鹭达卫浴77210连体坐便器原装正品申鹭达马桶仅限同城,单价:728元,成交金额:728元,支付状态:已退款。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涉案淘宝店铺“好家园装潢实体店”中的三款“申鹭达”品牌的商品为同一产品的三种型号,且都已经下架。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1.杨盼盼是否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2.如构成侵权,杨盼盼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申鹭达公司经核准注册了涉案第1054467号、第9609276号、第13725328号商标,且上述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经申鹭达公司授权,德博奇公司有权在中国大陆领域内排他使用上述注册商标,且在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有权代为起诉,故德博奇公司诉讼主体适格,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德博奇公司主张杨盼盼销售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其仅提供了申鹭达公司出具的《证明》以证明杨盼盼并非申鹭达公司的经销商,亦未向申鹭达公司的经销商购进过产品,由于商品流通的多样性,经营者并非只有直接向经销商购进商品这一进货渠道,仅凭该《证明》尚不足以证明杨盼盼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另外,根据依德博奇公司申请所调取的涉案淘宝网店的交易记录,就涉案品牌,仅有一笔为交易成功,且交易金额为70元,收货地址为山东青岛,考虑商品的正常售价以及物流费用情况,杨盼盼关于该笔交易为刷单的陈述具有合理性。

综上,德博奇公司主张杨盼盼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此外,涉案淘宝店铺“好家园装潢实体店”在描述所销售商品时,在商品名称中使用“申鹭达”以及在商品图片上突出使用“SUNLOT申鹭达”的行为,系为了说明所销售产品的品牌,此种使用方式并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涉案淘宝店铺与申鹭达公司或者德博奇公司存在商业上的联系,因此亦不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杨盼盼是否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杨盼盼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德博奇公司未能提供侵权商品实物或其他相关证据,仅以申鹭达公司出具的载明杨盼盼并非申鹭达公司的经销商,亦未向申鹭达公司经销商购买过产品的《证明》用以证明杨盼盼经营的“好家园装潢实体店”销售侵害涉案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而“好家园装潢实体店”销售“申鹭达”产品明细反映,仅有一笔交易成功,交易金额为70元,收货地址为山东青岛,考虑商品的正常售价及物流费用等因素,杨盼盼关于该笔交易系刷单,其未实际销售过“申鹭达”产品的辩解具有合理性。

同时,因现代社会商品流通渠道的多样性,向经销商直接购买并非经营者进货的唯一渠道,故仅凭申鹭达公司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认定杨盼盼销售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

德博奇公司上诉虽提出申鹭达产品销售渠道管理严格,所有申鹭达产品都可以通过销售渠道或许诺销售渠道查到其合法来源,却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该点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其次,杨盼盼经营的“好家园装潢实体店”销售多种品牌产品,其并未在店铺名称及首页中使用“申鹭达”“SUNLOT申鹭达”商标,其使用“申鹭达”及“SUNLOT申鹭达”仅是为说明所销售商品为“申鹭达”品牌。

杨盼盼的此种使用方式未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不具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商誉的故意,亦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淘宝店铺与申鹭达公司或者德博奇公司存在商业上的联系,故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德博奇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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