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辖终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市海城区古韵婚纱摄影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部湾西路铜锣湾商厦二层西面。
经营者:李云阳,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58号湖南麓谷信息港自编B栋17002号。
法定代表人:杨健。
上诉人北海市海城区古韵婚纱摄影店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1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北海市海城区古韵婚纱摄影店上诉称:1、本案上诉人如存在侵权行为,但上诉人根本没有通过网络侵权的行为侵害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故一审裁定书所认定的上诉人通过网络信息的方式进行侵权的行为存在,系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裁定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与被上诉人已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将被上诉人已注册并持续使用的“盘子女人坊”文字商标作为其字号使用,同时上诉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宣传图片与被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二十九个摄影作品相同,实施了侵害被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的行为,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上诉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故本案系侵害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的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管建文审判员 罗 希审判员 周 坤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