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21财保628号 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
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
被申请人:邓花香,女,194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
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邓花香在金融机构存款1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邓花香在金融机构存款1万元。
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110元,由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