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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李立峰食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初50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李立峰食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李立峰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507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文,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李立峰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经营者:李立峰,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李立峰食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该通知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谢 晋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周政国书记员李峻屹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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