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执保414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被保全人张店卿鑫超市,经营场所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潘庄东一巷潘成农贸市场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3MA3F6RE286。
经营者朱锡钦。
被保全人朱锡钦,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系张店卿鑫超市经营者。
申请保全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19)鲁0323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张店卿鑫超市、朱锡钦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价值8000.00元的财产。
现被保全人朱锡钦已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张店卿鑫超市、朱锡钦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