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民初398号原告(反诉被告):啄木鸟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东戴河新区A区燕山路东段5号。
法定代表人:杨录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邙小光,河北法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嘉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甘河镇。
法定代表人:王站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茂全,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啄木鸟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嘉益建材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2019年12月16日,被告西安嘉益建材有限公司对原告啄木鸟漆业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反诉。
2020年5月29日,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嘉益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020年6月1日,原告(反诉被告)啄木鸟漆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啄木鸟漆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嘉益建材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啄木鸟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西安嘉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计69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啄木鸟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嘉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