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8执6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裸心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路镇离岸注册中心邮政信箱957。
法定代表人:高天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莹莹,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多乾禛,公司法务专员。
被执行人:浙江开化山里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林山乡詹村村溪口自然村5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初,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裸心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开化山里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1日通过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浙江开化山里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车号为浙H×××××车辆进行公开拍卖。
2020年6月2日,买受人朱建金以168300元最高价竞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车号为浙H×××××车辆归买受人朱建金所有。
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朱建金时起转移。
二、解除对车号为浙H×××××车辆的查封。
三、买受人朱建金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