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34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市三金商贸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经营者:李晓芹。
被告:招远市大秦家兴伟五金建材综合商店,住所地招远市。
经营者:王希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市三金商贸物资有限公司、招远市大秦家兴伟五金建材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