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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黄振波与南京市六合区海景建材经营部、泉州九城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301号
案件名称301黄振波与南京市六合区海景建材经营部、泉州九城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南京市六合区海景建材经营部;泉州九城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301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海景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宝润家具建材城B区311号。

经营者:赵祥芝。

被告:泉州九城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蔡西村蔡西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许中德。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海景建材经营部、泉州九城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黄振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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