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1788号原告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远东工业城CW4。
法定代表人周晓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耳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润万家30-5号1层。
法定代表人王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耳朵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