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营口自贸区双创开发有限公司、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民初231号
案件名称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营口自贸区双创开发有限公司、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营口自贸区双创开发有限公司;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初231号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玲,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柱,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自贸区双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实验区营口市西市区澄湖西路87-甲7号。

法定代表人:刘日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敏,辽宁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西环西路188号5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崔忠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飞,男,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自贸区双创开发有限公司、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1050元,因法庭调查终结前诉讼标的额减少和撤诉原因,退返原告1025元)。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