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初28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苏北车市瑞英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苏北车市A52栋105室。
经营者:刘英。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沭阳县苏北车市瑞英百货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将本案赔偿请求变更为10000元。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