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初211号原告:安百贤,男,194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丽莎,安百贤之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大连凯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风光街33号1702室。
法定代表人:牛亮。
原告安百贤与被告大连凯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安百贤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百贤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百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百贤负担(原告预交9300元,因法庭调查终结前诉讼标的额减少和撤诉原因,退返原告9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