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084号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好乐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胪溪乡和惠公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吴汉灶。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好乐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