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785号 原告:彼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5号一幢三层1号厂房1-018。
法定代表人:钭雅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玉平,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中哲慕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长兴路689弄22号11幢A112室。
法定代表人:杨和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旭春,女,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彼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中哲慕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彼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彼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彼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