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5刑初54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楷童,男,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阳县人,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清城、刘涓,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焕克,男,1995年5月2日,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省潮阳市人,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占永彪,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楷泽,男,199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阳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堉颖,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20]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楷童、马焕克、马楷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承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楷童及其辩护人刘涓,被告人马焕克及其辩护人占永彪,被告人马楷泽及其辩护人胡堉颖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楷童于2019年4月开始,租赁本市白云区黄石西路小坪东路32号百胜都荟A栋310A、小坪东路8号小坪针车城K203、K205、N106A商铺用于销售、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并聘请被告人马焕克、马楷泽负责收货、拣货和发货。
同年10月22日18时许,民警在上述K203商铺抓获被告人马焕克、马楷泽,在上述310A抓获被告人马楷童,并在上述K203、K205、N106A商铺缴获假冒LANCOME新清滢柔肤水3267支(400ml/支)、LANCOME精华眼膜霜46瓶(15ml/瓶)、资生堂SHISEID0护手霜174瓶(100g/瓶)、资生堂SHISEIDO发膜36瓶(230g/瓶)、AHCB5爽肤水16支(120m/支)、AHCB5精华露192支(30m/瓶)、YSL口红套装80盒。
经鉴定,上述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市场零售总价格为人民币1431156元(该价格系参考市场销售的对应被侵权产品正品价格计算)。
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调取的手机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人单某1的身份证、欧某(中国)有限公司及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证明、鉴定证明;
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商铺租赁合同、承租证明、现场照片、涉案物品图片、手机拍照、手机信息照片、手机照片、被告人马某的病历、送货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海价认定[2019]141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马楷童、马焕克、马楷泽的前科资料及户籍材料,证人单某1、黎某1的证言,被告人马楷童、马焕克、马楷泽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马楷童、马焕克、马楷泽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楷童、马焕克、马楷泽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马楷童作为对外销售的负责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马焕克、马楷泽受雇于被告人马楷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马楷童、马焕克、马楷泽在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另被告人马楷童、马焕克、马楷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入罪量刑的涉案侵权商品的价格鉴定系根据市场销售的正品价格计算,量刑可以酌情考虑。
辩护人刘涓、占永彪、胡堉颖请求对三名被告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被告人马楷童、马焕克、马楷泽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楷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马焕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马楷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扣押的苹果手机3部、LANCOME新清滢柔肤水3267支(400ml/支)、LANCOME精华眼膜霜46瓶(15ml/瓶)、资生堂SHISEID0护手霜174瓶(100g/瓶)、资生堂SHISEIDO发膜36瓶(230g/瓶)、AHCB5爽肤水16支(120m/支)、AHCB5精华露192支(30m/瓶)、YSL口红套装80盒,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