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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双双与姜仁义、深圳市言勤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140号
案件名称蔡双双与姜仁义、深圳市言勤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双双;姜仁义;深圳市言勤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140号原告:蔡双双,女,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仁义,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鹿邑县,被告:深圳市言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和磡工业园A栋3楼5层。

法定代表人:姜仁义原告蔡双双与被告姜仁义、深圳市言勤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3017××××.7,专利名称:充电支架(IPS-Z03Iphone+AppleWatch))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立案前,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双双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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