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140号原告:蔡双双,女,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仁义,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鹿邑县,被告:深圳市言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和磡工业园A栋3楼5层。
法定代表人:姜仁义原告蔡双双与被告姜仁义、深圳市言勤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3017××××.7,专利名称:充电支架(IPS-Z03Iphone+AppleWatch))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立案前,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双双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