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91民初103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会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开发区鸿哲百货商行,住所地中国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东路1266号万达广场。
经营者:赵艳丽,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国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菏泽开发区鸿哲百货商行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