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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菏泽开发区鸿哲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791民初103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菏泽开发区鸿哲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菏泽开发区鸿哲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91民初103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会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开发区鸿哲百货商行,住所地中国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东路1266号万达广场。

经营者:赵艳丽,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国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菏泽开发区鸿哲百货商行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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