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989号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埔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
被告:城阳区鸿运铭瑞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后海西社区668号。
经营者:刘振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鸿运铭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