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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周军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4296号
案件名称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周军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周军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4296号 原告: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1065甲号1608E室。

法定代表人:KLAUSCARLFELIXFEYLER,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周军民,女,195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周军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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