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207号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2456室。
法定代表人:田丰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好实力眼镜有限公司王瓜店分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王西村。
负责人:刘勇。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好实力眼镜有限公司王瓜店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