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执8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组织机构代码:557262083。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被执行人应建敏,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
本院在执行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应建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建敏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8)浙1081民初5088号民事判决,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浙10民再9号民事判决,撤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8)浙1081民初5088号民事判决。
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1民初508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