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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汝州市大洋食品望嵩路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知民初231号
案件名称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汝州市大洋食品望嵩路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汝州市大洋食品望嵩路南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31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6269E。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峰,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大洋食品望嵩路南店,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望嵩中路1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27QBR6C(1-1)。

经营者:陈利好,该食品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存良,河南克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大洋食品望嵩路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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