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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爱来购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135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爱来购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爱来购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35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爱来购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良安田社区388工业区振兴路14号4栋202,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黄永坤,男,住址:广西省藤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爱来购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4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同日,原告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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