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23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钱,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珠晖区锦和百货大学城店,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师院对面。
经营者:刘建国。
被告:刘建国,系衡阳市珠晖区(已注销)的经营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珠晖区锦和百货大学城店、刘建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先后于同年4月23日、6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两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