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23号原告:芦淞区班龙服饰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南路39号环洲鼎盛1109、1109、1110号。
经营者:任振球。
被告:陈岳西,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原告芦淞区班龙服饰行与被告陈岳西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月14日立案。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20)湘02知民初23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陈岳西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被告仍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5月2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民辖终3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继续审理。
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芦淞区班龙服饰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芦淞区班龙服饰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