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1908号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东鑫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兴城大道1955号成都(北部商城)西部国际电器交易中心2层2170-2172号。
经营者:吴应东。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都区东鑫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都区东鑫电器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