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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秦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01执73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秦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秦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01执735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被执行人:秦阳,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执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秦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津0101执7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张兵审判员  孔 敬审判员  冯 伟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邱 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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