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3305号 原告:山东某公司。
负责人:江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某公司。
原告山东某公司与被告荣成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