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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陈运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知民初51号
案件名称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陈运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陈运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51号原告: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陈运动,男,汉族,1952年1月1日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小艳,女,汉族,1982年7月11日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运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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