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314号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旸,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儒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鼎盛时代A座516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秀。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儒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