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17民初105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达川区潘元服装店,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升华街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03MA67NEPE10。
经营者:潘游玩。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州市达川区潘元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海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达州市达川区潘元服装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后,均未到庭,本院缺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