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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静芳与丰泽区胜曲鞋服网店、黄胜治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1执930号
案件名称尤静芳与丰泽区胜曲鞋服网店、黄胜治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尤静芳;丰泽区胜曲鞋服网店;黄胜治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930号 申请执行人:尤静芳,女,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丰泽区胜曲鞋服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3254PJ7P,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299号网商产业园17745号。

经营者:黄胜治。

被执行人:黄胜治,女,195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尤静芳与丰泽区胜曲鞋服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9)苏0581民初618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文书:被告丰泽区胜曲鞋服网店赔偿原告尤静芳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8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被告丰泽区胜曲鞋服网店负担。

(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2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0年2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2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

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经委托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4、2020年5月26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5、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案执行标的18650元、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晓春 审判员  吕军鹏 审判员  陈 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谈嘉程 后附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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