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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钱菁与京口区方桃服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1民初43号
案件名称43钱菁与京口区方桃服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钱菁;京口区方桃服饰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43号原告:钱菁,女,1988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口区方桃服饰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禹山北路303号。

经营者:方君。

原告钱菁与被告京口区方桃服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2020年6月5日,原告钱菁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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