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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昌鲡与临沂市云端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20-1211吴昌鲡撤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1211号
案件名称吴昌鲡与临沂市云端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20-1211吴昌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昌鲡;临沂市云端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211号原告:吴昌鲡,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云端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经理。

原告吴昌鲡与被告临沂市云端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吴昌鲡于2020年5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昌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昌鲡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吴昌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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