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265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东焱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阳城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范焱焱。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东焱维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东焱维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现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