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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枝江北山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5知民初4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枝江北山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枝江北山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4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月,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枝江北山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民主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姚华。

被告: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1210号楼一层网点。

法定代表人:金光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枝江北山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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