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初232号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玲,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柱,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熊岳市望儿山风景区法定代表人:崔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红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宏升街27号。
法定代表人:王恒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红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日月大路13号(新城区25-红运综合楼18楼)。
法定代表人:孙宝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辽宁红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红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日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于庭审前将其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数额由15万元变更为1万元,并已预交3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剩余3275元退回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