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304执61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高新区亨通烟酒店,经营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山水华庭小区4号楼第8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99。
经营者:蒋艳东,男,199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赵屯镇蒋庄行政村丁楼106,身份证号342221199609076616。
本院在执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6月05日向被执行人蒋艳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蒋艳东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