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280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佰亿佳超市,经营场所新郑市龙湖镇郑老庄社区31号商铺。
经营者:任志科。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佰亿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2020年6月9日,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庭下与新郑市佰亿佳超市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