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蓝易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知民初57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蓝易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蓝易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5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蓝易通讯店,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商贸城A区三里垅22栋正七缝西头一楼。

经营者:刘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蓝易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