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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谢小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初9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谢小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谢小庆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92号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18号4楼。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小庆,男,199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小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谢小庆赔偿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戴 静人民陪审员  李长松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法官助理田露书记员刘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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