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刑终75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被告人)黄某坤,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文化程度小学,住揭阳市惠来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
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源桂,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2月11日作出(2020)粤011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坤不服,以对原审判决提出异议以及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讯问上诉人,审阅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