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8民初17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子文,男,194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王子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子文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子文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